寶應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第一條 寶應縣城市規劃區內西至運河東堤、南至寶南路、東至233國道、北至寶勝路(詳見附后的禁放區域圖)范圍內為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第二條 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上述地點所在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明確守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因應對污染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大氣污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規定適用的區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安宜鎮、縣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第五條 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 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不燃放煙花爆竹。
全縣查禁違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第十條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十一條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寶應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寶應縣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